《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意义

2012-11-27 来源:江西普法网 作者:叶青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又称“侨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及权利利益主体是归侨侨眷,而归侨侨眷则是华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了解我国为何专门制定这一部保护特别人群的法律,就要弄清华侨的来龙去脉。古语云:有海水处就有华侨。华侨的历史已有三千年。早在先秦,《诗经》载有“相士列列,海外有截”;周武王灭商,箕子不臣而迁居朝鲜;秦始皇遣徐福率八百童男童女东渡扶桑。到了鼎盛唐朝,中外交流频繁,大量中国人侨居海外,一些国家称侨居当地的中国人为“唐人”,其聚集地为“唐人街”。还有“华人”、“中国贾人”、“北人”、“住蕃”等称谓。鸦片战争后,规模庞大的中国人被迫到欧美谋生,“华工”、“猪仔”成了中国人的通称。二战前后,再次掀起“下南洋”潮。目前,我国有3000多万华人华侨在海外,有3000多万归侨侨眷在国内。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有20万余人,分布在近80个国家,较集中在美、加、新、马、印、泰、澳等国;我省有归侨4千余人,归侨眷属1万8千余人,华侨眷属近3万人,华人眷属近8万人;我省有约21万多侨务工作对象。

  中国人移居海外,世代延续,聚集较多时,逐渐形成华侨社会。在陌生艰苦的环境中要保护自身,迫使他们发挥家乡社会组织的功能,华侨社团应运而生。它大致形成了五类华侨社团,即地缘(同乡会馆)、血缘(宗亲会)、会党(洪门)、业缘(商会、同业公会)、联谊(慈善、文体、学术)社团等。这些社团在根据居住国的法律,维护华人华侨合法权益过程中,起了积极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社团均在国外,且适用的是居住国法律,不可能直接作用于在国内的眷属。

  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的华侨归国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华人华侨加大了与国内、及其眷属的各种联系,归侨侨眷积极参与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建立其统一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已成为广大华侨归侨侨眷的的迫切要求。党和国家重视侨务工作,1956年6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又称“中国侨联”)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它成为了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其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的职能。它卓有成效地加强了与华侨社团的联络和联谊,维护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为了“依法维权、主动维权、科学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4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共有30条。它首先科学地界定了归侨、侨眷概念,即归侨是指回国定居(已取得国内户籍)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由此,我们也就理解了何谓华侨、华人?即华侨是指定居(已取得5年以上或长期还永久居留权)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人是指已经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华侨或华侨后裔。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还确立了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总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原则、适当照顾原则等;确定了归侨、侨眷的回国定居权、参政议政权、结社权、社团财产权、投资经营权、社会保障权、私人房产权、侨汇权、海外财产继承权、捐赠权、就业就学权、通讯权、出入境出国定居权、境外权益保护权等。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涉侨的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新时期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是侨务法制的里程碑,是侨务部门依法行政、侨联组织依法护侨的重要依据。“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在凝聚侨心、引进侨资、发挥侨力,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发挥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