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李婧)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其中14周岁以下的达5290万。有研究显示,这些孩子在生活、心理健康上都较容易出现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王战建议,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王战介绍,据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其中14周岁以下的达5290万。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双方都常年外出的有2473.6万,占46.74%。其中,由祖父母监护的比例最高,约占70%;有23%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单独居住的高达205.7万,占所有留守儿童的7%。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了“五缺”现象:亲情缺“慰”,生活缺“助”,心理缺“疏”,学习缺“导”,安全缺“护”。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突出,厌学、逃学、辍学现象严重,犯罪率畸高、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频发等。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必须有一整套规范、严格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我国的监护主体制度并未区分亲权和亲属监护,同时采用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等组织机构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但是,王战认为,该项制度有缺陷,首父母缺位后,留守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适应。因留守儿童父母进城务工流动性强,与单位间多为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有些无明确隶属单位,无法实现由单位来承担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另外,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监护留守儿童从能力和法理上都难以胜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和相应的程序以及条件。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普遍年龄较大,自己照顾尚且困难,老人因此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有待商榷,因此,在法律中将老人一律归为监护人而忽略对于他们监护能力的考察做法不当。
王战建议,建立国家监护人制度。首先,基层政府应当作为国家监护的主体,建议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监护部门,通过国家扶持和社会捐助建立监护机构,配备专业合格的监护人员照顾农村大量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在必要时作为最后一道为留守儿童保护的屏障。其次,国家监护应为临时监护,仅作为法定监护确实有损于留守儿童权益时的及时补充,而不可作为完全取代法定监护的机构,以保证家庭作为儿童监护的首要主体。
另外,王战还提出应规范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监护能力的内涵和外延界定。除了对监护人身体健康、经济因素,联系情况的考察,还应考察监护人的道德水平、心理有无精神疾病、行为有无不良嗜好、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并修改和完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废除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