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红包”活动政策界限

2013-09-12 字号:[]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上交所在单位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

 1、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的决定,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